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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河道及旅游景点”。

  2.在第四十三条“规定”后增加“,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

  3.将第四十五条“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删除“,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删除第五十四条。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1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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