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副省长 胡忠雄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安排,现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养老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我省从“十二五”开始进入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时期。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580.03万,占常住人口的16.01%;65岁以上老年人口390.55万,占常住人口的10.78%;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口近100万。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省政府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一)养老服务业发展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采取政策引导和资金补助等方式,建成并投入使用1051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5044个农村幸福院、775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覆盖24%的城市社区和44%的行政村。

  (三)机构养老服务能力不断强化。“十三五”以来全省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超过30亿元,投入运营城乡养老机构1581所,每县建成1所以上具备照料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功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四)医养结合不断取得新进展。积极探索养中有医、医中有养、医联结合、两院一体的医养结合新模式。新建养老机构,优选临近医疗设施场地,方便及时就诊;鼓励养老机构与医学院校结盟,共建学生实训基地。全省所有养老院与医疗机构合作开通绿色通道,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院超过400家,基本满足在院老年人的日常基础医疗康复护理需求。

  (五)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全面建立实施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制度。全省共发放各类养老补贴从2016年的5.44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12.66亿元,惠及各类老年人从78.3万增加至82.47万。全省大部分政府投资的旅游景点、公园等实现向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一是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了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26个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将城乡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二是加强养老人才储备。在全球范围内征集专家筹建专家库,与法国技术专家局开展技术援助项目;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设实训基地。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省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十三五”以来各级财政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20亿元以上。四是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和养老消防安全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大力抓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养老机构至今无新冠肺炎感染和疑似病例。

  (二)加强政策创制,营造养老服务业良好发展环境。落实土地、税收及减费政策,合理规划康养产业用地。按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完善投融资政策,支持通过养老企业上市、债券融资、PPP等模式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养老服务业发展活力。一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二是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出台《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全省现有各类民营养老机构268所,运营床位达到全省机构床位的25%。三是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争取到世界银行3.5亿美元和法国开发署1亿欧元联合融资贷款支持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国开发署同时提供78万欧元赠款用于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援助。四是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先后引入美国魅力花园、德国蕾娜范、国投健康、上海和佑集团等10余家国内外知名康养企业落户贵州。昨天召开的全省健康养老产业现场观摩暨项目推介会签约项目34个,合同协议金额超700亿元。

  (四)加强试点创新,拓宽养老服务业发展路径。一是开展养老服务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将毕节明确为市域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在南明、开阳、晴隆、从江、麻江、雷山等县(区)开展县域养老资源统筹改革试点。在贵阳、遵义、六盘水、黔南、黔西南结合世界银行项目要求,开展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为全省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搭建探索实践经验。打造一批特点鲜明、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具有示范辐射作用和一定影响力的省级养老机构和产业示范园区。二是积极探索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新模式。探索机构全托、社区日托与居家服务“三位一体”发展模式,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市场主体按片区运营养老机构设施,推动标准化、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三是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新路径。支持黔西南州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四是探索智慧养老发展新模式。充分运用我省大数据发展成果,推动构建“互联网+智慧养老”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线上、线下互动,着力打造统一养老品牌。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养老事业发展根基不牢。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养老服务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面向全体老年人的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由于事权财权不匹配,在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目录、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等方面推进艰难。二是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受限于运营机制、经费、人员等因素,运维能力、服务水平不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两级分化严重,大部分规模小、床位少、设施不配套、护理水平低,小部分走高端路线,价格偏高。三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土地、税收等各类养老政策制度细化落实力度不强,政府的角色尚未从直接的服务提供者转换成监管者和服务购买者。

  (二)养老产业发展基础不实。主要表现在:一是尚未探索出可持续和可复制的成熟商业模式。养老产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一个大型养老社区入住率达80%才能盈亏平衡,且平均收益率不足5.2%,市场主体对于进入养老市场多持谨慎态度。二是养老产业市场培育不够。目前养老观念尚处于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逐步转变过程中,相当部分老人或子女不愿意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对新型养老服务消费认知和接受程度有限。市场调研显示有40.2%的老年人表示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22.5%的老年人处于犹豫状态。三是养老产业发展营商环境尚需改善。尽管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大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但各地普遍存在养老产业发展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的现象。四是发展养老产业的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政府对养老政策和养老需求掌握不够,对养老市场和产业发展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养老产业各主管部门的联动性有待加强。

  (三)养老服务监管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于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非法集资、保健品乱象等问题的整治没有形成部门合力,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缺乏全面有效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化、服务标准化相对滞后。

  四、下步打算

  (一)在夯实养老事业发展根基上下功夫。一是着力加强政策供给。出台《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衔接。二是着力加强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保障。三是着力加强服务供给。优化供给结构,让老年人消费得起、消费得好;完善供给机制,做到营利非营利界限清晰,公办民办功能衔接、优势互补;推动供给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推动供给价格改革,强化政府对兜底性养老服务和基本养老服务的价格调控;创新服务模式,试点“时间银行”制度,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探索“物业+养老”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基本养老服务。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成“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二)在筑牢养老产业发展基础上下功夫。一是编制发展规划。编制《贵州省养老产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养老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二是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通过招商引资、技术援助、世界银行引荐等方式,扶持培育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强、具有示范带动性的养老服务企业,加快引进建设一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重点养老企业和重大养老产业项目,形成国内养老知名品牌。三是打造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集休闲、避暑、生态体验等为一体的旅居养老产业示范基地(集聚区),打造一批温泉疗养、民族医药治疗保健、中医食疗、健康管理等特色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园区,打造一批智能化老年用品和康复辅助器具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四是完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养老机构标准化、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推动中国健康养老集团在我省成立养老担保公司,为中小型养老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养老产业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在强化养老服务闭环监管上下功夫。一是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二是建立我省养老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三个方面的标准体系,引导养老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老年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非法集资等风险防范水平,从严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严厉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五、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法律保障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希望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使全社会能够依法依规关注老人、爱护老人、养护老人,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配套措施,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良性、快速、专业化发展。现就《条例(草案)》中涉及的两个重点事项进行说明:

  (一)关于基本养老服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老有所养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在《条例(草案)》中以专章形式对基本养老服务予以规定。但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上位法,其他省份也未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概念,故《条例(草案)》中并未对基本养老服务概念进行定义。目前,《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计划随着覆盖人群的扩大、老年人需求的增加及用于养老服务方面财政资金的增长,动态调整服务清单内容及标准。

  (二)关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省内也配套相应的文件措施,但由于养老服务设施未明确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导致相关规划、用地等政策没有落到实处。《条例(草案)》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参考其他省份已出台的《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专章提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明确“各地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新建的城镇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今后随着经济、人口发展变化,对相关规划标准将作灵活适度调整。

  若《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颁布施行,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省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