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六条中“应当采用传统木质构造或者采取下砖上木、里砖外木的方式”修改为“应当采用传统木质构造等方式”。
2.《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