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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 保护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三都水族 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至5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通过了修订后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和三都水族自治县分别通过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条例在起草、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组织论证,广泛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和三都自治县作了修改完善。接到三个民族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条例文本后,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将意见向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和三都自治县进行了反馈。

  9月3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五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监察和司法委、农业农村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三个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条例的修订坚持了与时俱进的原则,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新要求新变化的内容,充实了原条例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管理方面的缺项漏项,对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的分级保护作出了细致规定,增强了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同时,条例对民族文化村寨认定以及文化传承、非遗申报、文博管理、村寨消防等有上位法依据或者其他相应法规规定的非核心内容进行了缩减和删除。为进一步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村寨,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结合自治州实际,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有利于解决民族文化村寨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在彰显民族特色的同时,顺应了发展需求和民众意愿。

  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该条例是继黔东南、黔南自治州之后,在我省民族自治州层面第三部专门保护与发展民族医药的法规。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遵循民族医药发展的规律,进一步明确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规范民族医药人员的执业要求,加大民族医疗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完善民族医药服务系统建设。同时,该条例还明确民族医药概念、民族药材保护、民族药物配制研发、民族医医疗机构开办经营等内容,建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监督管理等保障机制。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鼓励、支持、保护民族医药的传承和发展,深度发掘民族医药传统优秀文化,培养民族医药人才,促进民族医药健康发展。

  三、《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系我省首个专门规范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规定。条例明确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责任部门、受理条件、证明材料、举证责任、优先调解等内容,理顺各部门相互工作关系,对申请、审核、接转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规范和指引,将纠纷调处与行政、司法制度更好衔接。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及时、公正、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委员会认为,以上三个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三个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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