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0年6月18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六盘水市为了加强城市山体保护,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范围内除允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建设行为外”修改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山体保护范围内已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满两年仍未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将第十六条调整到第十二条之后,作为第十三条。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