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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温 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分别到黔东南州和省公安厅调研,听取了黔东南州、铜仁市和省公安厅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在第一条“汇聚、融通、应用”后增加“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2.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共享开放”。

  3.将第四条的“个人隐私”修改为“隐私和个人信息”。

  4.第九条第一款句末增加“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第二款的“编制指南”后增加“和责任清单”。

  5.第十条第二款的“主要负责的行政机关”修改为“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

  6.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予以答复”后增加“同意共享的,及时提供”。

  7.第二十二条的“商业秘密”后增加“隐私”。

  8.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作为开发者”。

  9.第二十九条的“扶贫”修改为“农业、工业、金融”。

  10.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行政机关为提升政府数据质量委托第三方开展政府数据规范治理等工作的”,删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

  11.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政府数据开发者”修改为“提供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建立政府数据使用反馈机制”;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的“有错误的”前增加“不完整或者”,“校核”前增加“补充”;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政府数据共享时,数据提供部门有权了解数据使用部门使用相关数据的情况。”

  13.第三十八条的“数据开发利用效果”前增加“数据使用”。

  14.第三十九条第一段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一项的“拒不编制”修改为“未按照要求编制”,“不及时”后增加“发布或者”;第三项“开放申请”后增加“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数据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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