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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11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上贵州公司等27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于11月14日召开第19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政府数据是国家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对于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2016年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大力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国家确定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同时,我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还面临着共享开放制度设计不健全、数据采集接入标准不规范、数据准确性实时性不够、共享开放程度不高,工作推进较为困难等问题。为促进、规范、保障我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推动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坚持的原则、部门职责划分、共享开放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数据资源”修改为“数据”;第二款中的“其他地区、部门”修改为“其他行政机关”。

  2.在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后增加“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第二款中的“所需经费”修改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

  3.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全省”移至“统一”之前。

  4.删去第八条中的“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5.将第十条中的“进行标识”修改为“设置标识”。

  6.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维护”。

  7.将第十三条中的“维护管理”修改为“维护”,删去“协调或者”。

  8.在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其他”后增加“所有”。

  9.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提供使用”,增加一句“基础数据和主题数据应当予以共享。”将第二、三款单列为一条,其后条文序号顺延。

  10.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不予共享类政府数据,或者有条件共享类政府数据中不能共享的部分,使用部门因履职需要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11.将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政府数据未列入共享目录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列入目录并进行采集,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1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依托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开展”。

  13.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应当根据政府数据开放目录”。

  14.删去第二十七条“说明理由不合理的”和“说明理由合理的”中的“说明”。

  15.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擅自改变政府数据用途和使用范围”,其后项序号顺延。

  16.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开放活动”前增加“共享”。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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