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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九条第二款中“和文化特征”修改为“、文化特征和良好生态”。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房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日起2年内应当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将第二十九条中“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修改为“可以依法拆除”。

  4.《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8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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