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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文化建设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确定了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施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公共文化服务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利用不够、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标准化建设和城乡均等、区域均等、群体均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等。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4月,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浙江省、江苏省及我省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东南州、黔南州等地开展调研,多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行政网等网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充分吸纳,形成《条例(草案)》。经2019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是《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保障。三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二)关于设施建设与管理。一是针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足问题,细化落实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基本类型。二是鼓励支持利用院坝、铜鼓坪、风雨桥等传统文化空间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三是主动服务我省大扶贫战略,创新性规定在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四是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转。

  (三)关于服务提供。一是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基层倾斜,明确规定为老年人、流动人口、未成年人、残疾人、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二是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对公益性文化单位服务的内容、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四是创新性规定支持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

  (四)关于保障措施。明确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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