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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保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赴铜仁市、玉屏自治县开展调研;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及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2019年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删除第一条中的“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第三条修改为:“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3.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

  “(一)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

  “(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民阅读和农家书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协调实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动等工作;

  “(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设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6.删除原第八条、原第十六条第二款。

  7.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用于提供”修改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娱乐、鉴赏交流、科学普及、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化遗址遗产等”。

  8.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妇女儿童中心”,删除第二款中的“乡镇、街道”。

  9.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

  10.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对调。

  11.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和长征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段的建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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