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五条第一句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盐安全和合理补碘、合理用盐等科学用盐的宣传教育”。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3.第九条第二款,“利用大数据手段”修改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4.第十一条修改为:“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并在加碘食盐的包装上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碘含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本省执行的碘含量国家标准。”
5.删除第十二条。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碘缺乏危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工作。”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