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9月6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贵盐集团等11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于9月10日召开第17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97年,我省颁布实施《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以来,对我省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供给、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4月,国务院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剥离食盐销售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定价机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加快食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并于2017年12月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于2018年12月完成了盐业体制改革。现行《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食盐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盐业体制改革要求,为强化食盐监管、保障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对食盐管理部门职能划分、食盐生产经营管理、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符合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食盐行政许可”修改为“食盐专营许可”;第三款中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工作”修改为“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跨区域行政执法”修改为“跨区域执法”。
2.将第二章标题“食盐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管理”。
3.将第七条中的“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个人或者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
4.在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供货者”后增加“相关”。
5.将第十条中的“每袋”修改为“单个”,“食品安全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删去第三章标题中的“食盐”。
7.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所需资金由该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或者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修改为“所需资金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利用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
8.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盐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9.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盐安全信息员队伍”修改为“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对食盐安全的监督作用”。
10.将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九条,其后条文序号顺延。
11.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修改为“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12.在第三十一条中的“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前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