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有关规定,2020年9月11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总揽全局,对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重大部署,强调及时应对、综合应对、科学应对,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要求加快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社会参与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保障老有所养有法可依。我省作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明显的省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提前布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问题,加快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步伐,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
社会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参与草案起草工作。自2019年8月以来,先后赴江苏、浙江和省内贵阳、毕节、铜仁、黔东南等地,通过实地考察、委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了长时段、多层次的立法调研,学习省外先进经验,了解省内现状和存在问题,认真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社会委认为,我省养老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离中央的有关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仍然处于起步爬坡阶段,还有不少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和改进。特别是现有法规政策体系存在结构不完善、刚性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因此,通过立法提升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和养老服务工作水平,培育壮大我省养老服务产业,促进贵州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十分必要。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着眼长远发展,既体现了积极应对、人人享有、增进福祉的社会预期,又立足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定可持续的客观实际,同时充分吸纳了省内外成功经验,在明确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奠定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础、加强支持保障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结构比较合理、重点比较突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社会委赞成草案的基本思路和规定内容。同时,提出七点具体修改意见,并建议对草案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修改为“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将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增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将其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作为第三款,以形成闭环。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补贴等制度”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补贴,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等制度”。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该内容在第二十九条中已有表述。
六、参照省外通行做法特别是周边省区的有关规定,将第四十九条中的“依据医院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期”修改为“依据医院的疾病证明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职工陪护假期。职工享受以上规定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显简洁。
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继续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