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将“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修改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9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