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5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量,对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座谈、走访、进代表联络站(室)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认真提出建议。’”
2.《修正案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人员,安排必要的办理工作经费,落实办理责任。’修改为‘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安排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
3.《修正案草案》中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统一修改为“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
4.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6月1日”。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