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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5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2010年4月1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文本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于4月28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4月2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贵州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省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消防法规范的内容有了较大改动。为了适应新时期我省消防工作的需要和保障修订后的消防法的贯彻实施,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总结了我省消防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对消防主体的消防责任、农村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年度”二字。
  2、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常识”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3、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社区管理机构”中的“管理机构”四字。
  4、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不间断”三字。
  5、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组织扑救火灾”修改为“参与扑救火灾”。
  6、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交通运输、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7、删去第五十九条中“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一句。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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