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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在第二款最后增加“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参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一句。
  2、在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最后增加“网吧”两字。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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