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1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我就《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必要性
2004年8月,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以下简称《罚款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提高交通参与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增多,危害性突出,为此,今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对酒驾、醉驾和伪造、变造、使用机动车相关证件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金额。据此,应当根据《决定》对我省《罚款规定》的相应条款作修改。同时,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对一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也需要在这次修改中一并考虑,因此,对我省《罚款规定》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1年5月1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罚款规定》进行修改。会后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并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汇总修改后,6月18日内司委将《修正案(草案)》发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6月30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了有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论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再次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13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修正案(草案)》及说明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我省的《罚款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贵州当时的实际情况,在该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确定的具体执行标准。这次《修正案(草案)》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规定,也是按照今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的罚款幅度,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了公民的承受能力确定的具体执行标准。
2、《修正案(草案)》对《罚款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项“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第十六条第一项“不按指挥灯规定通行的”和第十二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这是考虑到这些行为是造成交通拥堵,破坏交通秩序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客运车辆超速超载是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对这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对于促进交通参与人自觉守法和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是有必要的。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我就《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必要性
2004年8月,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以下简称《罚款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提高交通参与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增多,危害性突出,为此,今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对酒驾、醉驾和伪造、变造、使用机动车相关证件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金额。据此,应当根据《决定》对我省《罚款规定》的相应条款作修改。同时,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对一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也需要在这次修改中一并考虑,因此,对我省《罚款规定》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1年5月1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罚款规定》进行修改。会后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并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汇总修改后,6月18日内司委将《修正案(草案)》发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6月30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了有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论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再次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13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修正案(草案)》及说明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我省的《罚款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贵州当时的实际情况,在该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确定的具体执行标准。这次《修正案(草案)》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规定,也是按照今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的罚款幅度,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了公民的承受能力确定的具体执行标准。
2、《修正案(草案)》对《罚款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项“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第十六条第一项“不按指挥灯规定通行的”和第十二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这是考虑到这些行为是造成交通拥堵,破坏交通秩序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客运车辆超速超载是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对这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对于促进交通参与人自觉守法和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是有必要的。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