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7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以下简称《罚款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增多,危害性突出;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对酒驾、醉驾和伪造、变造、使用机动车相关证件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结合贵州实际,对《罚款规定》的相应条款作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营造有序、畅通的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修改该《罚款规定》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中的“1500元”修改为“1000元”,“2000元”修改为“1500元”。
  2、在第五条中增加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三项表述为:“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2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项表述为:“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0元罚款”。
  3、将第五条原第五项和原第六项中的“客运车辆”修改为“营运载客汽车”。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