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各项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作为代表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7月28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各项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作为代表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