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合理”二字。
2、在第四十五条中的“鼓励州内外组织和个人”后加上“按照国家规定”几字。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10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7月28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合理”二字。
2、在第四十五条中的“鼓励州内外组织和个人”后加上“按照国家规定”几字。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10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