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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9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程孟仁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十一五”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不断加快,通车里程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底,全省高等级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21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507公里,一级公路21公里,二级公路686公里,88个县(市、区)中已有37个通高速公路,与周边各相临省(市、区)均有高速公路出入通道。省人民政府2009年2月批准的《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确定:到2030年建成全省高速公路网,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6851公里。现在预计到2015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超过4500公里,基本实现高速公路连接到县(市、区)。随着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经营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及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在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方面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规范的问题。
  尽管早在1999年7月,我省就颁布施行《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该条例已不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一是,1999年10月以来,《公路法》进行了两次修正;2003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在涉及高速公路养护、收费、服务和路政、治超、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全新的规定。特别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体制。我省从2009年9月起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建成通车1507公里高速公路已全部实现联网收费。二是,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国家燃油税费改革的需要,2010年8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组建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的批复》,撤销了原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及其下属的7个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和27个路政中队以及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及其下属的9个征费稽查处和88个征费稽查所。同时设立了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加挂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牌子,并下设了贵州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30个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10个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三是,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批准,从2011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73条3995公里(其中含政府还贷二级高等级公路6条589公里)已全部停止收费。
  综上,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11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成立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顾问,开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学习借鉴了外省立法及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了9个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11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条例(草案)》。”明确了调整范围为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未将高速公路规划和建设纳入调整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公路规划和建设问题国家已有若干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予以规范,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已解决了我省高速公路规划和建设的需要。二是,公路规划和建设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众多、需要调整的行为复杂,将高速公路规划和建设纳入《条例(草案)》调整范围反而难以理清和规定。三是,从全国地方立法经验看,普遍未将高速公路的规划和建设纳入调整范围。
  (二)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有关问题。
  2004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模式。但实行联网收费后一系列问题需要规范。一是,关于联网区域内车辆通行费的结算和管理的问题。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后,联网区域内各经营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清分结算之前属于全体经营者共有。为解决联网收费投资主体多元化情况下对车辆通行费进行结算和管理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车辆通行费统一结算和管理”的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为督促各经营者及时解缴所经营路段车辆通行费,保证结算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还对经营者统一解缴车辆通行费作出了规定。二是,关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问题。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之前,收费站设置在高速公路主线上,一般以管辖短程路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由于通行费额较小,偷逃车辆通行费现象并不突出。实行联网收费之后,车辆一次性交费通行的里程大大增多,通行费额被若干倍增大,导致偷逃车辆通行费的现象频繁发生,且手段多样,呈专业化集团化作案的特点。为加大查处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力度,《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费稽查制度。三是,关于高速公路经营者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报告和配合义务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对发现的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有及时报告和配合查处的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罚则。主要因为,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后,每一个经营者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都应当属于全体经营者共有,偷逃车辆通行费不仅损害了自身利益,同时也损害了联网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涉及政府还贷公路的,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对于一些经营路段短少的经营者,因偷逃车辆通行费对其损害不大而怠于履行义务。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及时报告和配合查处的义务。四是,关于高速公路免费放行问题。这是一个复杂敏感的重大问题。从管理好我省高速公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旅游大省等需要出发,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等具体省情,学习借鉴外省、市的经验,《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高速公路免费放行进行了规定,以使车辆驾驶人能够快速通行,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具体内容为: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通道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免费放行车辆。
  (三)关于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保护。
  上位法在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只有原则规定。《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很多易于操作的具体规定。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和代收其他费用,收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等,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保障了使用者高速公路通行权的正常行使。同时,《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驾驶人的行为规范,如不得拒交、少交、逃交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不得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等,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保障了经营者合法收费权的正常行使。
  (四)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
  养护监督管理一直是高速公路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高速公路养护中主要存在无养护计划、养护作业时不规范施工、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造成公众通行高速公路不畅,“高速公路不高速”,意见较大。由于上位法对于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只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养护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快速和便捷,《条例(草案)》对经营者报送养护计划、维护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并报送数据资料,对涉及大中修及改建工程的方案报批,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管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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