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便民利民”修改为“畅通便民”。
2、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中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者”。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依法处理”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依法处理”。
4、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的“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5、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7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