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2、将第九条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修改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提出书面建议”。
3、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通过网上发布等方式”修改为“通过媒体”。
4、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检查、调查”修改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5、在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名”后增加“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由当事人保存”。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9年6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