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中的“、自然保护区”几字删去;
2、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伤害”几字删去;
3、将第十三条中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一句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4、将第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第八项中的‘围填堵塞水源、河道、滩涂’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四条第八项,内容为:“违反第八项中的‘在重点景区和封山育林区放牧’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将第十五条中的“,造成后果的”几字修改为“未构成犯罪的”;
7、《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0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7月22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中的“、自然保护区”几字删去;
2、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伤害”几字删去;
3、将第十三条中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一句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4、将第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第八项中的‘围填堵塞水源、河道、滩涂’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四条第八项,内容为:“违反第八项中的‘在重点景区和封山育林区放牧’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将第十五条中的“,造成后果的”几字修改为“未构成犯罪的”;
7、《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0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