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八条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后加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3、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期满后应当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延期使用期间,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的,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4、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三款:“积极推行垃圾分类管理”;
  5、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场外。确需临时推放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在第四十六条中的“徇私舞弊”后面加上“未构成犯罪的”几字。
  7、《条例》旅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0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7月24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