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 军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2月18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2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6年10月25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7年2月28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7年5月3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2002年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对黔东南自治州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促进作用,但由于历史形成的居住方式、生活习惯以及自然条件的制约,各类火灾隐患大增,火灾灾害,特别是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黔东南农村消防形势十分严峻。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黔东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进一步明晰责任,加大管理力度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农村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确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于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
灾隐患,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农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
2.将原第四十七条调整作为第四十三条。
3.将原第四十八条调整作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并依据村寨防火安全公约进行处理。”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