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7年8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扩大开放,强化投资服务,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7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 删去第一条中的“对外”。
2. 在第三条中增加“公开”,将“有效”修改为“高效”。
3. 将第五条中的“行政首长”修改为“主要负责人”。
4. 在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及时解读”前增加“加大宣传”。
5. 在第十条中的“国土资源”后增加“城乡规划”。
6.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
7. 在第十二条中的“行政审批信息化服务平台”之前增加“全
省统一的”,在“申报办理”后增加“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8. 将第十八条中“依法纳税”之后的内容修改为“诚信履约,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省级”修改为“县级以上”;将
“省人民政府”修改为“同级人民政府”。
10. 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告知投诉人”前增加“书面”;
将第二款中的“60日”修改为“40日”,在“适当延长”后增加“承办单位应当”;将第三款修改为:“投诉事项超越承办单位职权,或者有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11.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不及时履行投资纠纷调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12.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提升投资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
“省人民政府建立优化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投资环境综合评估,将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