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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7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 军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7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2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6年11月29日,委员会帮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6年12月19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7年5月3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会议认为,为了将古茶树资源保护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黔西南自治州古茶树资源,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将第十八条中“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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