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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8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丁治学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后,我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6月30日组织召开论证会,听取了23个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会后,我委对征求到的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于7月12日召开了第51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适应安全发展的新形势,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建立和完善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我省现行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9月颁布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有些规定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不尽一致,有的已不适应安全生产领域形势的变化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财经委认为,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我省实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立法,十分必要,也很迫切。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基础较好,针对性较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考虑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措施,符合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十二条第六项中“或者”改为顿号,删除第八项中“资格”二字。

  2.删除第十四条。

  3.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前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句,删除“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前的“生产经营单位”几字;将第四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删除第三十条第五项。

  5.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后增加“、商业活动”。

  6.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后增加“以及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

  7.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与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互换。

  8.将第四十七条中“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修改为“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及时书面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9.在第四十九条中“激励”前增加“联合”二字。

  10.在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学生”前增加“教师、”二字,并与第六十条第二款互换。

  11.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执行”修改为“依法实施”。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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