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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到习水县和遵义市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市、县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单位的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及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将第五条调整至第二章,作为第八条,并将其中的“编制、税务以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修改为“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第二款中的“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修改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

  2.在第十二条第一款后增加“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将第二款中的“社会服务机构”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3.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4.将第二十条中的“注明数据来源并如实使用”修改为“规范、准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

  5.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社会团体”;在统计机构之后增加“或者有关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开发区等各类园区”修改为“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将“社区服务中心”修改为“社区”。

  7.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8.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在执法检查中”;在“有关部门”前增加“及其统计机构”;将“整改”修改为“改正”。

  9.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社会服务机构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

  10.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修改为“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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