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议案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十九)
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拟定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这个草案已经2014年 12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主任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5年1月8日
关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
计划(草案)》的说明
(2015年1月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立法计划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立法计划是科学筛选、正确决定年度立法项目的基础和前提,是有序、高效开展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立法计划编制机制,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和立法工作新要求,明确了编制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制《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坚持关注民生、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促进法治贵州建设提供良好法制保障。
编制《计划草案》,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委会党组讨论后,报请省委常委会议审定。二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项目征集、筛选和立项机制,从源头上体现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三是坚持人大主导。人大常委会主导、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积极作为,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四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立法项目的筛选和确定,充分考虑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法制统一和地方特色,重点选择重要领域、现实急需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项目。五是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坚持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六是与时俱进。坚持制定、修改并举,紧扣时代步伐,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
二、《计划草案》的编制过程
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发出《关于征集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建议的通知》。截止11月10日,收到立法建议项目共58件,整理、筛选后,确定其中20件为拟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初选项目,并进行了逐项论证。经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项目相关单位反复协调,拟定了《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经37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计划草案》。2015年1月6日,《计划草案》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共42件、分四类。第一类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已经初次审议、2015年需要继续审议的项目,共5件;第二类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拟提请常委会审议而未审议、2015年需要安排审议的项目,共2件;第三类是拟提请常委会2015年初次审议的新项目,共10件;第四类是安排调研的准备项目,共25件。 第三类拟提请常委会2015年度初次审议的10件新项目,其中新制定4件、修改6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围绕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了经济领域和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
选择立法项目,一是把确定立法计划项目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结合起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优先安排涉及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要求的立法项目,如修改《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如把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作为完善我省地方立法制度、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重点,把修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制定《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作为民生保障立法重点。三是体现了完善实施性或者配套性立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选择立法项目,要求具备一定的立法条件,有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证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数量
列入《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共计42件,其中,继续审议和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17件,调研的立法项目25件。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除审议立法计划确定的17件法规案外,还将审议省政府适时提出打包修改的法规案、贵阳市和14个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法规案(预计16件左右),审议法规案总数达30件以上,数量仍然较多,立法任务较重。按照控制数量、确保立法质量的新要求,结合实际,《计划草案》中2015年新上的审议立法项目确定为10件。确定这个数量,是基于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和现有立法队伍力量,既考虑立法的重要性和立法需求,兼顾急用先立;又考虑了立法的条件和基础,强调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确定合理的数量确保立法质量,从注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
此外,贵阳市和自治地方在2015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届时将适时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计划草案》,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
(共42件)
一、列入常委会继续审议的法规案(5件)
1、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
2、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
3、贵州省专利条例(草案)
4、贵州省公路条例(草案)
5、贵州省城市管理执法条例(草案)
二、列入常委会待初次审议的法规案(2件)
1、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三、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0件)
1、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2、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4、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5、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
6、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
7、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修改)
8、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
9、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10、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
四、列入调研的准备项目(25件)
1、贵州省华侨捐赠条例
2、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3、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4、贵州省少数民族村寨和古村落保护条例
5、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6、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7、贵州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8、贵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9、贵州省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10、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
11、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12、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13、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改)
14、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
15、贵州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16、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17、贵州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8、贵州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保护和发展条例
20、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
21、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2、贵州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3、贵州省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条例
24、贵州省贵安新区条例
25、贵州省信访条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