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八)
关于《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中的“加强对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修改为“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
2.将第十四条中的“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修改为“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
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调整为两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4.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参与”。
5.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兴办”修改为“举办”;将第二款中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修改为“职业教育”。
6.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符合条件的”。
7.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预警”。
8.将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等用人单位”修改为“用人单位”。
9.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