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体现了上次会议的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论证会专门听取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交通厅等部门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11月2日,召开了有省人大代表、咨询专家、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养殖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的立法前评估论证会,对《条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了评估,总的评价是,《条例草案》内容针对性强,制度设计具有可行性,希望《条例草案》尽快出台。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委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二款的“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2.删除第八条第三款。
3.第九条的“净化”后增加“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并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每月至少休市1日。”
5.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指定动物、动物产品输入和过境本省的通道,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其引导标志,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技术规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三款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7.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实行定期休市、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清洗和消毒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进入”后增加“并接受检查和消毒”。
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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