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为协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市州相关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9月中下旬,由委员会领导分别带队到安顺市、黔南州及西秀区、平坝区、都匀市、平塘县、独山县等市县(区)进行调研,听取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调研小城镇建设示范项目、未成年人警示教育基地、公检法互联互通系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补植复绿基地、移民搬迁安置点等场所。总体上看,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
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探索创新监督手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扎实开展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未成年人、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检察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成效显著。
(一)扎实开展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工作。一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深入贯彻刑事诉讼法,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原则,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1至8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35件551人,依法追加逮捕609人,追诉786人,决定不批准逮捕7068人,决定不起诉3366人,对适用法律不当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17件,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88件。二是大力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67件,提出抗诉23件,发出再审建议18件,发出纠正审理活动违法检察建议94件。三是认真履行控告申诉监督职责。建立首问责任、检察长接访、办案公开、律师参与接访等制度和设置律师接待室、心理咨询室等功能用房,依法公正处理群众信访。1至8月,共受理各类信访6642件,涉检信访170件,接待群众3313人,检察长接待870人,受理举报739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检察监督。一是强化生态环保检察监督。围绕我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和“大生态”战略行动,积极加强与环保、林业、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护绿合力。黔南州检察院联合州林业局、州森林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建立“补植复绿”基地的通知》及《“补植复绿”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毕节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林业局联合印发《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工作机制》。1至8月,全省补植复绿面积达3.2万余亩。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截至8月,全省共逮捕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98件1326人,起诉1033件1489人;参与“雨露工程”“育新工程”“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等专项行动;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382次;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三是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检察监督力度。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突出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加大对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惩治力度。其中,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经营疫苗案入选全国2016年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三)探索创新检察监督方式。一是积极探索“大数据+检察监督”深度运用。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技强检”战略,不断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加快推进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六大电子检务平台”建设。今年4月30日,安顺市平坝区检察院建成并启用了全省检察机关首个电子检察室,实现了对讯问、审判、刑罚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二是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科学认识和主动适应公益诉讼特点和规律,主动作为、大胆实践,制定出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开展。试点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9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28件,提起公益诉讼153件。三是创新传统监督模式。安顺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安顺市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和指定管辖的规定(试行)》,在全省首家实行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六盘水盘州市和水城县检察院分别在有关派出所成立驻所检察室,对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形成检警合力、提升司法效率进行积极尝试。
二、存在的问题
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相关工作机制也不断建立完善,但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检察监督措施刚性不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通知书等形式行使监督职责,但由于部分监督工作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措施,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如,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使非诉讼活动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缺乏刚性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后,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也缺乏相应的刚性监督措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规定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也使检察监督的效果受到影响。
(二)检察监督方式有待改进。一是部分检察监督工作开展较为被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外执行监督基本上依赖于侦查机关和决定机关报送的材料,监督来源面窄、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无力。二是检察监督创新能力不强。在检察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下,传统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思想仍为主要方式;运用大数据的思维和能力仍需不断增强;部分基层检察院监督思路还未转变,未把监督重点放在对法院的执行监督和审判行为违法监督上来,未找到开展好同级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少数检察机关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顾虑重重,重配合轻制约,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生态环保检察监督中,由于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矛盾,对林业、国土等部门的检察监督还存在以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
(三)自身监督有待完善。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包含: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案管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诉讼程序规范化要求的提高,监督易于形式化、监督模式陈旧、内部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逐步显现出来。比如,对不敢监督或监督不到位,人少案多造成的执法不规范,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立案的监督等情况,当前的内部监督机制很难发挥效用。
三、几点建议
(一)用足用好检察监督权,让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立足诉讼规律,按照检察监督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等要求,善于综合运用侦查权、起诉权、批捕权、纠正违法权,确保监督实效;积极探索建立检察监督新途径和新平台,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协调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加强机制建设,完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落实反馈、跟踪、督办制度,增强监督刚性。
(二)创新观念,推进检察监督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增强定力,保持韧劲,继续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拓展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渠道和信息源,探索改变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继续强化科技强检,以“大数据”应用为抓手,以“智慧检务”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司法改革、大数据+检察监督工作广度和深度,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完善监督方式,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及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加强自身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对已有制度进行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完善对业务部门办案的监督指导,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的监督。二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检察人员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三是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重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作用,邀请参与专项执法检查、参加案件听证会等,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