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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等六个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草案)》《<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等六个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六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对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工委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直有关部门对《六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论证。2017年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内司委、民宗委、农委和环资委参加,对《六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六个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六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体修改意见

  1.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

  保留第二十七条。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1)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第二十七条不作修改。

  3.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保留第二十条。

  4.贵州省体育条例

  第三十条修改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面积、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补还。”

  5.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省级、市州级、县级森林公园”以及第十三条中的“省级、市州级森林公园”修改为“省级森林公园”。

  (2)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在65%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3)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4)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5)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保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并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1)删除第十九条中的“经审定的”。

  (2)删除第三十七条。

  7.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删除第三十条。

  8.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修改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之外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几个问题的说明

  1.关于《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等的调整,关系公众便捷出行,为避免调整的随意性,保留审批是必要的,因此对条例不作修改。

  2.关于《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上位法已经修改,下一步拟作相应修改,因此对条例暂不修改。

  3.关于《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目前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条件之一是“森林公园属于省级森林公园”,为保证有序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留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是必要的。

  4.关于《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废止法规应当提出废止案,在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废止该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因此暂不废止,今后另行处理。

  为保证法规文本的准确性,建议授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相关法规文本作文字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文本,请予审议。

    附件: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修改前后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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