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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第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5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向阳生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吴万寅等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订《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第1号议案,农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4月29日,农委召开第34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我省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种子法》的一些规定作了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保障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明显作用。但随着种子生产和种子市场的日益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条例》中有的规定需要进行充实或修改。我委认为,省人大代表提出对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用于出售、串换的行为加以规范;对种子销售人员的资质、基本条件加以限制;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对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作出界定;对从相邻省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作出严格限制等建议很有针对性。但目前要修订《条例》,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等,为有利于工作,我委建议:
  1、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种子法》和《条例》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先行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对《种子法》和《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明确或补充,待施行一段时期、条件成熟后,再由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
  2、将《条例》的修订列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建议》。
  3、此外,关于代表提出经营种子的证、照收费应统一的建议,省农业厅重申,在我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我省是按照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的,因申领营业执照的对象和注册资金额度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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