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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5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潘廷旺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出台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第3号议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对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展,是很有必要的。
  1992年5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对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督条例》与《监督法》的规定及其精神并不相抵触,只是部分条文与《监督法》的一些规定不尽一致,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对《监督条例》进行修改,是适时和必要的,也与代表提出的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要求是一致的。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监督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目前,法工委正在抓紧进行修改、论证、调研工作,在此过程中,将认真考虑、吸纳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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