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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应列为强制监理对象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重新制定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首次被提请审议。该草案对工程监理范围等作出了规定,提出“住宅工程”应作为强制监理对象。
  省建设厅负责人在作该草案的说明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并且1995年制定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一些内容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所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制定《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据介绍,在我省建筑实践中,由于许多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有限,因此需要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为此,该条例草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监理范围外,增加了省重点建设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工程为强制监理对象。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界定,且消费者对住宅工程的投诉较多,为进一步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条例草案将其明确界定“住宅工程”,并扩大为强制监理的对象。这样的规定既不违背上位法关于强制监理范围的原则要求,同时也是从我省建设工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所作的制度创新。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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