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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7月3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永年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6月15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集省政府法制办、省招商局就《条例(草案)》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磋商。7月2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17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是关系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为把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纳入法制化轨道,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贵州投资。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二条删去“经济”两字。
  2、第三条第三款“发展改革”后加上“经贸、”几字。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外来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及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4、第八条“外来投资者依法”后加上“有偿”两字。
  5、第九条修改为“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场所时,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外来投资者协商新址安置、补偿办法并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要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或者转产”。
  6、第十一条第二款“省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两字。
  7、第十二条“在批准立项、征用土地、税收等方面按规定办理”修改为“给予扶持”。
  8、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产品展览等活动及国家规定外的培训”;删除第五项“擅自越权减免税收”几字。
  9、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诉机构办理投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可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
  第一项中在“对所涉及”前加上“要求”两字。
  10、在第二十五条中增设第三款:“对调解意见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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