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11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随着国家对贫困地区政策的倾斜,用于我省扶贫开发的资金逐年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加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有必要制定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4年10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4年10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财经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战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第二条中的“和低收入问题”修改为“、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2、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扶贫等”后增加“行政主管”四字,在“职责”后增加“和业务”三字。
3、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4、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八条中的“提出预算”修改为“纳入部门预算”,删去“专项”几字。
5、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条中的“相结合审计”修改为“审计相结合”。
6、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未经审计不得验收”一句删去。
7、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后增加“,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一句;将“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一句单列,作为第二款;将第三款中的“处理结果”修改为“处理情况”。
8、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在对扶贫资金审计中,”几字;将第三项修改为“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将第五项修改为“擅自改变贷款期限、利率,预扣利息或者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
9、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在第十六条中“转移”前增加“虚报冒领、”几字,删去“因失职、渎职等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中的“等”字及“严重”两字。
10、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七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修改为“对”字;删去“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几字,在“建议”前加“可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随着国家对贫困地区政策的倾斜,用于我省扶贫开发的资金逐年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加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有必要制定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4年10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4年10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财经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战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第二条中的“和低收入问题”修改为“、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2、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扶贫等”后增加“行政主管”四字,在“职责”后增加“和业务”三字。
3、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4、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八条中的“提出预算”修改为“纳入部门预算”,删去“专项”几字。
5、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条中的“相结合审计”修改为“审计相结合”。
6、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未经审计不得验收”一句删去。
7、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后增加“,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一句;将“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一句单列,作为第二款;将第三款中的“处理结果”修改为“处理情况”。
8、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在对扶贫资金审计中,”几字;将第三项修改为“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将第五项修改为“擅自改变贷款期限、利率,预扣利息或者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
9、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在第十六条中“转移”前增加“虚报冒领、”几字,删去“因失职、渎职等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中的“等”字及“严重”两字。
10、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七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修改为“对”字;删去“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几字,在“建议”前加“可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