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温 杰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两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3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对两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陈鸣明同志到会指导。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也须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两个《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两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还对两个《修正案草案》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为保证法规文本的准确性,建议授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相关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