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11月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3日召开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2018年2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遵义市为加强对海龙屯的保护,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遵义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海龙屯保护经费和维修、建设等资金的来源”修改为“海龙屯保护经费按照下列方式筹措”。
2.第四十一条删除第二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