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1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7年10月31日,委员会帮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8年2月27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参加,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8年2月2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自治州加强天然林保护,对于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减少水土流失、稳定野生生物种群、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生态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强化法制保障,遏制天然林资源遭受破坏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天然林保护管理行为,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管理制度和生态效益监测体系。”
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