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8年1月11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决定》的意见。2月2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发挥非耕地资源优势,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非耕地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和省关于非耕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条例》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不一致等问题;加上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堂镇车家河国家湿地公园、印江木黄风景名胜区和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属于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非耕地,现实中已不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范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评估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涵盖《条例》需规范的内容,《条例》的废止不影响本行政区域内非耕地的开发管理,对《条例》作全面修改已无必要。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废止《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印江自治县的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