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至140名!《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等相关法规拟修改
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增加了“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等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按照法治统一原则,对相关法规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萍在作修改说明时说。
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决定草案对选举条例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决定草案将选举条例第二条修改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决定草案将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从120名提高至140名,并且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总名额不超过450名,人口总数不足5万的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从40名增至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总名额不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的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决定草案对实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修改,删除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