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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第5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1.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法定证照”。

  2.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暂住证”。

  三、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从业证明”。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2.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出示相关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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