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
(2019第5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1.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法定证照”。
2.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暂住证”。
三、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从业证明”。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2.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出示相关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