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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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