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