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赴安顺市调研征求意见;2025年1月15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立法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3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更全面的规定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制度及措施。《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将“监测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变化,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特色优异性状稳定”修改为“监测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群数量、结构及性能变化,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特色优异遗传性状稳定”。
补充加强对省外引入畜禽遗传资源的疫病防控管理方面的内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外引入畜禽遗传资源的疫病防控管理工作”等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还明确,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即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内禁止的行为的第二项,在核心保种群内导入非本品种的畜禽或者其遗传材料进行杂交,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王敏)